146
来源:浙江省田径协会 / 作者:浙江省田径协会
2024年12月31日 15: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田径社会俱乐部注册管理,依据《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俱乐部为主动注册到浙江省田径协会(以下简称“浙江田协”)俱乐部管理系统内,自愿接受浙江田协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民政局或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公益性或盈利性的、包含田径项目的社会俱乐部。
第三条 俱乐部要在地方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服从浙江田协的统一管理,遵守并执行各级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四条 俱乐部制定的章程及各项内部管理办法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田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并报浙江田协备案。
第五条 浙江田协负责社会俱乐部的信息注册及统一信息对外发布,进行行业管理的专项公示,并做好社会监督。俱乐部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年度注册、变更注册。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俱乐部是浙江省范围内的社会田径俱乐部。
第七条 浙江田协和市(县区)各级体育管理部门(或协会)负责对俱乐部参与和开展田径相关业务进行监管。
第八条 俱乐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田径爱好者开展训练、竞赛、培训等与田径相关的各类活动。通过向人民群众传授田径运动知识和技能,创建社会力量办体育,开拓多渠道培养后备田径人才新途径,使俱乐部成为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建成体育强省和健康浙江做出更大贡献。
第二章 首次注册
第十条 首次注册的俱乐部应向所在地市(县区)级田径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自愿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俱乐部首次注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浙江省田径协会章程》,接受浙江田协的领导和管理;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俱乐部(须含田径项目),其应当在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三)有俱乐部章程和训练、比赛的管理制度(含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管理的内容);
(四)拥有或租赁的训练比赛场地、体能房、办公场所和相关训练器材;
(五)俱乐部申请注册时应该有相对稳定的参加俱乐部日常训练的运动员;
(六)应根据开展项目和运动员培养规模聘请一定数量有资质的教练员(具体资格见第四章)。原则上1名教练员只能执教同一项群的运动员的训练。
1.运动员规模在10人以下的,须配备1名及以上的教练员;
2.运动员规模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须配备2名及以上的教练员;
3.运动员规模在30人以上的,须配备3名及以上的教练员。
第十二条 俱乐部首次申请注册时应向浙江田协递交如下资料:
(一)注册申请书;
(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三)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所在地市级田径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函;
(五)须提供训练场所使用协议或场地使用证明等资料;
(六)教练员有关资格证书;
(七)运动员和教练员注册名单表;
(八)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俱乐部注册审核通过后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年度注册与变更
第十四条 年度注册是指俱乐部首次注册后每年必须在浙江田协办理完成注册审核手续(如同年审),年度注册为每年俱乐部准入制审核的前提条件。
第十五条 各俱乐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度注册审核手续。逾期未办理年度注册的将被视为该俱乐部自动放弃在浙江田协的注册资格。
第十六条 俱乐部在办理年度注册审核手续时,须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运动员及教练员变化情况明细表。
(三)本年度内参与、开展的主要田径相关活动清单;
(四)本年度内获得的其他资质认可、奖励情况等;
(五)以及其他有必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俱乐部注册名称、地址等重要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向浙江田协提交变更注册申请及相关材料,经核准后方为有效。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权利
(一)可以俱乐部名义在浙江田协进行运动员注册,参加浙江田协举办的俱乐部田径赛事、培训与交流等活动,具体以竞赛规程和通知为准。成绩特别优异的运动员,经浙江田协批准可以代表浙江省队参加全国和国际选拔赛事。
(二)可参加浙江田协举办的俱乐部金银铜牌(星级)评选。
(三)可获得浙江田协技术指导和信息的优先权利。
(四)可获得优先办赛权利。
(五)可优先获得浙江田协组织的青少年后备人才训练营。
第十九条 义务
(一)推广普及田径运动,提高田径竞技水平。
(二)积极举办和参与不同类型的田径赛事及有关活动。
(三)遵守国家和地方及浙江田协的有关要求。
(四)无条件服从浙江田协组建浙江队的需要。
(五)俱乐部须每年组织运动员参加浙江田协和省(市)级主管部门举办的相关赛事活动。
(六)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注册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七)俱乐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
(八)俱乐部承担其注册运动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具有对运动员赛风赛纪与反兴奋剂管理和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条 鼓励俱乐部申请成为浙江田协单位会员,鼓励各俱乐部所属个人申请成为浙江田协个人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五章 运动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教练员每年应在浙江田协进行注册。俱乐部运动员也可在各省市注册。具体的注册与交流按照《浙江省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执行。教练员注册与交流可参照《浙江省田径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注册费用按照浙江田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需重新注册或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在网上注册系统内的备注中注明原注册单位和变更信息,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注册,所有教练员终身只有一个注册号码。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年满70周岁的教练员不予注册。退休教练员如果继续担任教练员,由聘任单位按规定聘任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在保留注册权期限内,教练员如愿意代表原单位注册,但原单位不为教练员注册的,教练员可向浙江田协提出自由注册申请。申请一经确认,原单位享有的保留注册权自动丧失,教练员可代表其它单位注册。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和教练员加入俱乐部应向俱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并签署相关协议方可加入;无法定责任能力的少年加入俱乐部时,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方可加入。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教练员应当遵守浙江田协章程及各项管理规定。应积极参加浙江田协组织举办的有关集训、培训和竞赛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教练员制定训练计划要严格遵守青少年身心成长规律、青少年训练学及教育学特点,要注重教学训练方法手段的多样化,增强趣味性,提高对田径运动的兴趣;要突出身体素质训练的全面性,科学掌握训练技术,不得早期高强度、大负荷专项训练。
第二十九条 教练员如有以下违规情形的,除按照有关教练员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一)本人及所带训运动员违反反兴奋剂规定的;
(二)故意虚报运动员年龄,弄虚作假的;
(三)本人及所带训运动员参加相关集训、训练营、竞赛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条 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办赛/参赛资格、取消1-3年注册资格、永久禁入等处罚:
(一)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浙江田协组织开展的赛事、训练营和培训等相关活动的;
(三)因举报查实有乱收费现象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教练员和运动员注册的;
(五)虚报运动员年龄,弄虚作假的。
(六)未经县区级及以上民政或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
(七)出现兴奋剂严重违规的;
(八)在办赛或参赛过程中出现重大赛事事故;
(九)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其它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俱乐部注册存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浙江田协书面申诉,由浙江田协按照有关流程及规定进行裁决。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浙江田径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俱乐部注册申请表
2.俱乐部运动员注册信息登记表
浙江省田径协会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下载: